为加强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审批,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相关财经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分级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审批工作按职责权限分级把关、分级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
局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局机关收支核算与管理工作以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核算工作。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内外资金,局机关财务部门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区别资金性质、用途、所属单位,进行分类记账。
(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二、收入管理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所属单位或其他账户。
三、经费开支报销及结算
(一)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发生的业务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的要说明情况。
(二)报销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应按照市政府、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填报,事由清楚,相关附件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支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附件不齐全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三)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定点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四)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应符合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报销费用时应附车辆维修申请表、维修结算清单原件以及车辆保险单原件等。
(五)其他开支报销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支出审批程序及结算要求
(一)局机关各科室发生的正常经费开支,按下列程序审批:经办人填写单据报销封面、出差人员费用报销单等,科室负责人核实,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门把关,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报销。大额支出,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正常经费开支按上述程序审批后从各单位财务中支出。
1、经办人员对发生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以及票据金额的真实性、票据取得的合法性以及报销的时效性负责。
2、科室负责人主要对业务发生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票据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督促及时报销结算。
3、业务分管领导主要对业务发生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票据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财务部门主要对开支项目的合规性,开支数额的可行性,票据及附件的完整性,审批程序合理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把关。
(二)专项开支、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开支以及单笔超过10000元的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再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批。
(三)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办理支付。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说明情况,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实行定期审批制。发生业务支出单据,原则上于每周二下午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五)实行经办人报批制。报销单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并报领导审批,不准由他人代办或者代理签字报批。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申报、审批、验收和审计监督制度,管好用活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二)各类专项资金到账后,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集体讨论、研究、批准后实施。
(三)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须通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竣工验收主管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位、管理到位,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现金管理
(一)严格控制现金提取,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专项支出原则上不准提取现金,确需提取现金的,需说明情况,并经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保管现金,合法使用现金。
(三)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对公业务支出,单张票据或单次支付超过2000元的业务支出,一律通过转账办理结算。特殊原因不能转账的,须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四)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每天结出金额。
(二)单位账户不得出借,更不能利用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三)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罚款由责任人自付。
(四)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八、票据、印章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票据。
(二)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
(三)建立票据领用、核对、销号制度,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
(四)财务部门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财政正常拨款除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作废的票据各联要同时加盖“作废”章。
(六)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由出纳会计和主管会计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须请示领导批准。
九、固定资产管理
(一)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上级配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物品,批量购入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等,都应记入固定资产。
(二)会计账簿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调配、处置等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入账及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三)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十、内部控制
(一)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二)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三)出纳会计每月初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财务收支凭证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对账情况报主管会计,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
(四)局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局机关财务部门报账,报账前需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局属事业单位应定期(每季度)与局机关主管会计对账。
十一、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公开
(一)每年年初、年末,局机关财务部门要编制全年的财务预、决算表,并定期写出财务分析报局分管负责人。
(二)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局机关财务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经费支出情况报局分管负责人。
(三)局机关财务部门每半年向局领导班子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按指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
十三、附则
(一)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局机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河道管理局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利辛县阚疃闸管所财务制度由其自行制订。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