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市财政局制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费
第一章 总则
会议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定点饭店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确定。
第二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一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二条 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开支,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它
|
合计
|
90
|
80
|
40
|
21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三条 会议住宿。会议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四条 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五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会议经费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培训费
第一章、总则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亳州市辖区内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10元标准执行。
亳州市辖区外举办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
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三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
第四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市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七条 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八条 培训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差旅费
第一章 总则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见文件最后):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四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