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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28507529/201912-00087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 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索引号: 728507529/201912-00087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 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00:00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及防汛抗旱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围绕促进美好乡村建设,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公开的原则,坚持重点扶持、集中扶持,不得平均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塘坝扩挖、河沟清淤、排灌体系、水利信息化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以及重大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五条参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上年度对县区的考评结果,确定对县区项目安排。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及项目后期管护。

第六条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4、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5、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6、企业担保金及其他有偿使用;

7、其他与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水务局负责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每年3月底前,市水务局提出当年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区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规划。项目必须符合县级以上水务部门编制、批复的水利建设规划。

2、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搞形象工程。

3、统筹谋划。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统筹谋划,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效益。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提交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支出预算、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及申报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和项目绩效分析等附属材料。

第十条市县区水务局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单位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要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将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并在下一年度调减项目所在县区的资金扶持额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水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管理,督促落实项目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承担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负责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资金使用接受水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跟踪问效制度。水务部门应制定绩效目标,做好对项目的质量检查、资金稽查、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水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实项目投资规模,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补助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停拨、追缴项目资金,减少或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截留、挪用、挤占、侵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2、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3、无特殊原因没有实施项目的;

4、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有其他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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