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市直部门具办机构 | 市直实施单位 |  |  | 
    
      | 1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2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终止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3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4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履行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5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6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7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 
    
      | 8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中止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 办公室 | 市水利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