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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28507525E/202402-00037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水利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索引号: 11341600728507525E/202402-00037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水利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亳州市水利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28 12:34 信息来源:亳州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内容

1

取用水许可

取用水许可

市级取用水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亳州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6月通过)

    第三十二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列取水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二)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三)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四)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五)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六)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取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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